柳基伟律师

柳基伟

律师
服务地区:山东-烟台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律师简介

柳基伟律师简介柳基伟,烟台人,执业三年直接晋级山东天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柳基伟律师,扎根基层、服务百姓,执业至今处理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买卖、合同纠纷等各类案件数百起。年均办理各类案件近百起、法律援助服务时间数百小时。目前担任诸多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并为精英人士提供专属私人律师服务方案。一、工作经历2014年12月入职山东天锦律师事务所2019年至今山东天锦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二、执业观念“未雨绸缪防患未然”,是本人的坚定信念;“定纷止争止于诉前”,是本人的不懈追求;“义正言辞争辩于庭”,是本人的执业宗旨。三、执业宗旨一名恪尽职守、锱铢必较的职业法律人!四、业务专长刑事辩护----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诈骗、敲诈勒索、强奸、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失致人死亡等婚姻家庭----离婚、抚养权、遗产继承、婚约纠纷、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等房产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居间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纠纷等五、联系方式柳基伟律师办公地址:烟台市芝罘区万达金融中心A座1101室(提前3天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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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柳基伟
执业地区:山东-烟台
执业律所:山东天锦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执业证号:13706*********089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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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基伟律师---没有登记结婚,“彩礼”退不退?

柳基伟律师---没有登记结婚,“彩礼”退不退?案由:婚约财产纠纷原告:马某被告:高某审级:一审、二审【案情介绍】:原、被告于2016年7月8日相识,2017年4月1日确立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原告主动或被动为被告支付各类款项约50余万元,其中较大的款项为:修车款3万元,订婚期间被告索要的礼金及车款等30余万元。因订婚前后原、被告多次发生争吵,被告把原告手机号拉黑,拒绝与原告和好,双方已经没有登记结婚的可能。原告认为,恋爱期间,原告无论基于增进感情还是登记结婚的目的而给予被告财物,包括所谓“彩礼”,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能与被告登记结婚,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现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彩礼,故原告诉至法院。【原告诉求】:原审原告马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银行转账款150000元、购车首付款148000元、车贷手续费7500元、车辆保险费9879元、上述都属于彩礼,修车款30000元,合计345379元。【判决结果】:一审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判决:一、被告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马某彩礼255379元。二、驳回原告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柳律师意见】: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基于习俗由男方或男方父母赠与给女方或女方父母的财物。给付彩礼后,婚约双方未实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可要求返还。在本案受案法院当地,确有婚前男方向女方给付彩礼的习俗。本案即因由男方向女方主张返还彩礼而生,为婚约财产纠纷。我们认为,此类案件应当做好两个大致的“区分”。一是行为性质的区分,即区分一般的恋爱行为与婚约行为。本案中,原告给被告修车的花费与原、被告双方出国旅游的花费,均系男女双方在恋爱中的自愿行为,不以缔结婚姻为前提,双方恋爱关系破裂后均无权再追究当时行为的后果。故本案中,原告再主张被告返还修车款,不应予以支持。被告主张旅行花费了彩礼款而不应返还也不应予以支持。二是行为时间节点的区分,即区分婚约前与婚约后的财物往来行为。本案中,双方2017年11月14日举行订婚宴,2017年11月17日原告给付被告彩礼15万元,11月18日原告为被告购车花费16万余元,此两项大额的赠与,均应认定为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彩礼。【善意提醒】: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男女双方缔结婚约,一般情况下,男方或男方父母要赠与给女方或女方父母一定数量的财物,特殊情况例外。本案双方之间的经济交往较多,涉及到每一笔款项的性质,其他人很难分清。诉讼的关键在于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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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所得车辆里程表被调,是否可以要求“退一赔三”

拍卖所得车辆里程表被调,是否可以要求“退一赔三”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被告:审级:一审、二审【案情介绍】:甲公司在某网站发布拍卖信息,某品牌轿车表显里程数是81433公里。2021年11月,张某竞拍得到该车辆,成交价90001元,软件服务费900元、买家佣金4500元。2021年,张某支付了停车费2500元、车辆服务费500元、过户费800元。但之后张某提交该品牌4S店里程数检测结果显示涉案车辆在2020年5月16日的里程已经达182582公里,因此甲公司存在商业欺诈。甲公司辩称在拍卖温馨提示处载明“表显里程数为车辆里程表显示的数值,不代表实际公里数,不保证车辆无调表,建议竞买人提前查验判定”;竞价处置公告处载明“该标的物里程数为本机构根据表显里程数而填写,实际使用公里数,以标的物现状而确定的,不承诺本标的物体公里数是否真实(竞买人可进行竞价前自行查询维保记录)”。【原告诉求】:张某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拍卖合同,车辆退还给甲公司、甲公司退还张某购车款及产生的各种费用。【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认定,根据现有证据,张某主张的甲公司存在欺诈故意的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判决:撤销拍卖合同,甲公司退还张某购车款、购车佣金、软件服务费、停车费、车辆服务费、过户费、保险费等各种费用;张某返还涉案车辆。【柳律师分析意见】:本案关键点在于:1、拍卖合同的签署到底是基于欺诈还是显失公平?2、张某的有关费用是否应当全部退还?3、本案是否适用“退一赔三”?1、根据目前有关证据,确实无法证明甲公司在签署合同时对里程表调表是明知的,也就无法证明欺诈的存在。但是,二手汽车的行使里程,是影响消费者进行选择的重要因素。张某竞买的涉案车辆,表显里程数和实际里程数差距巨大,该交易对张某来说显失公平,故对张某要求撤销双方拍卖合同的诉请,予以支持。2、既然合同被撤销,那么双方当事人就负有各自返还的义务,因此张某为购车而产生的有关费用均需由甲公司负担。3、所谓的退一赔三,前提是存在欺诈的故意,而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欺诈的存在,因此也就不适用“退一赔三”【善意提醒】:涉及车辆买卖、拍卖,当事人一定要清楚了解所购、所拍车辆的实际情况,涉及重大事故、泡水、里程表等切实关乎车辆使用情况的细节与重点,一定要尽可能委托专业人士提前了解,做到心中有数然后再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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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的房屋漏水,楼下业主可索赔装修、租金及物业费损失

物业管理的房屋漏水,楼下业主可索赔装修、租金及物业费损失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刘某被告:某物业服务公司被告:温某被告:烟台某置业公司审级:一审、二审【案情介绍】:2018年5月24日,原告购买了被告烟台某置业公司开发的XXX房屋,建筑面积134.08平方米,并于2020年1、2月份收到房屋。2020年4月26日,被告某物业服务公司公司的工作人员王XX通过微信告知原告,原告购买的涉案房屋漏水了,原因是楼上水龙头没关导致漏水。被告温某系原告涉案房屋的楼上201业主,该房屋于2020年10月15日交付,之前被告温某的房屋由被告某物业服务公司管理,钥匙由被告某物业服务公司保存。关于漏水原因,原告主张因被告某物业服务公司忘记关闭温某家中水龙头导致温某家中漏水,进而导致原告家中漏水,为证实其主张,原告提交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8月14日其与王XX的微信聊天记录、2021年4月26日与被告温某的电话录音1份,以及涉案房屋漏水受损后现场照片。其中,原告与物业管家王XX聊天记录中载明,王XX问“嘉伟,有时间来一趟吗?楼上漏水,我从你家窗户上看你家也漏了”,原告问“这是什么原因漏的水”,王XX回复“楼上水龙头未关”,王XX还称“刚才工程来电话,装修那边安排这个周维修,估计下周能完工......”。被告温某及被告烟台某置业公司认可原告陈述的漏水原因,被告某物业服务公司公司不认可漏水原因,但未提交证据。另,原告主张因涉案房屋无法居住导致支出租赁费共40000元,其中2020年4月28日至2021年4月28日租赁费30000元,2021年4月30日至2022年4月30日租赁费10000元。为证实房屋租赁损失,原告提交了2020年4月28日与案外人刘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承租被告位于龙口市××号楼××单元××,租赁期限一年2020.4.28-2021.4.28,租金每半年15000元)及刘某某手写收条2张(每张收到原告房租15000元现金)。原告还提交了2021年4月30日与孙某某签订的租房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位于龙口市××小区××号楼××号房屋,租赁期限自2021年4月30日至2021年10月30日,租金为半年0.5万元,预交保证金1000元,合同尾部标注“收到现金6300元整,孙某某2021.4.30”)及2021年10月20日向孙晓某某微信转账记录4700元(孙某某回复“收到租金4700元,到期日2022年4月30日,室内如无损坏退还押金1000元”)。原告主张因涉案房屋无法居住仍然交纳物业费的损失1930.5元(自2020年4月到9月134平方米*1.5元/平方米*6个月=1206.54元,自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134平方米*1.5元/平方米*6个月*60%=724元),并提交了2020年3月5日向被告某物业服务公司物业转账记录642.49元、603.27元以及2020年10月1日交纳物业服务费收据724元,合计1969.76元。某物业服务公司公司对上述证据认可。原告及某物业服务公司公司均认可后6个月办理了空置房,仅收取了正常物业费的60%。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山东XX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涉案房屋损失价值进行鉴定,该所于2021年12月6日出具XX评字[2021]第103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其中价格鉴定过程和方法载明“损失内容有:墙面及顶面、两套套装门、厨房东吊柜、主卧卫生间面柜及存在安全隐患的电路部分等需更新维修,以及更新维修中涉及到的墙面清理、石膏线拆除更新、踢脚线及全屋电路拆装等费用(详见明细表)......采用修复费用加和法、成本法对价格鉴定标的在价格基准日的损失进行了客观、公正的分析预算并作出评估鉴定意见”,价格鉴定基准日为2020年4月26日,鉴定结论为龙口市某物业服务公司XXX房屋在鉴定基准日的损失价值为40204元。鉴定费4000元已由原告预交。【原告诉求】:刘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刘某损失10000元(待鉴定完毕后另行增加诉请);2.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房屋漏水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86134.48元:1.装修及财产损失40203.94元。2.鉴定费4000元。3.原告因无法居住在外租赁房屋房租40000元(时间暂计自2020年4月28日起到2022年4月30日),2022年5月1日后的租金将另案主张。4.因房屋漏水无法居住仍然交纳物业费的损失1930.50元(自2020年4月到9月134平方米*1.5元/平方米*6个月=1206.54元,自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134平方米*1.5元/平方米*6个月*60%=724元),自2021年4月物业费损失将另案主张。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判决结果】:一、被告某物业服务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共计84702.3元。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53元,减半收取计977元,由被告某物业服务公司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分公司负担96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17元。【柳律师分析意见】:一、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某物业服务公司公司工作人员自认原告涉案房屋漏水系因楼上水龙头未关导致,且原告及被告烟台某置业公司、被告温某均认可该事实,事发时2020年4月26日原告楼上温某的房屋由某物业服务公司公司管理、尚未将房屋交付温某使用,故法院对某物业服务公司公司未关闭温某家中水龙头导致温某家中漏水进而导致原告家中漏水这一事实,予以认定。被告某物业服务公司公司对漏水原因不认可,但未提交其他证据证实漏水原因,故对其抗辩不予采信。因被告某物业服务公司过错行为致原告受损,故原告因本案产生的相关损失应由被告某物业服务公司公司承担。二、原告在诉状中称漏水原因系被告某物业服务公司公司“忘记关闭水龙头”这一人为原因导致导致,并非属于房屋设计施工或质量问题,故要求房屋开发商被告烟台某置业公司承担责任,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三、漏水事发时,被告温某尚未接收房屋,原告亦未举证损失后果与温某有关联性,故要求温某承担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关于原告的损失,法院认定如下:1、财产损失40204元(山东XX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系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和人员均有合法资质,程序合法,法院予以采信)。2、鉴定费4000元(鉴定费系确定原告损失必须支付的费用,应予支持)。3、租赁费损失40000元(原告购买的涉案房屋为精装房,若无漏水事故发生,原告可以直接入住,故因无法入住产生的房屋租赁费应予支持。原告2020年4月28日至2021年4月28日租赁的中央公园××号楼××单元××A01号房屋与涉案房屋地段、面积相当,年租金30000元亦符合该地段房屋租赁的市场价格,原告亦提交了租赁合同及收条,故对该30000元年租金予以认定。原告主张2021年4月30日至2022年4月30日租赁费10000元(5300元+4700元),因涉案房屋修复尚需时日,为减轻当事人诉累,结合房屋受损位置、明细及本地装修市场实际情况,法院对原告延续到2022年4月30日的租赁费予以支持,租赁费数额根据租赁合同和转账记录,支持原告主张的10000元)。4、物业费损失498.3元。即使涉案房屋不予居住,亦应按照空置房屋收取60%的物业费,故对原告损失物业费应认定为642.49元+603.27元=1245.76元*40%。以上合计84702.3元,应由被告某物业服务公司公司赔偿。【善意提醒】:1、此类案件比较少见,值得借鉴。即如果涉及物业公司管理的房屋漏水,楼下业主可以将物业公司一同起诉。2、楼下房屋为精装修房屋,因漏水导致无法入住而产生的直接损失(主要为租金损失),亦可要求予以赔偿。3、涉及物业费损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主张,必要时在房屋装修期间提前办理空置房,减少自己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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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购买婚房登记女方名字,女方提出分手,结果如何呢?

男方出资购房登记女方名字后,女方便提出分手,结果如何呢?案由:婚约财产纠纷原告:陈彬(化名)被告:王雅(化名)审级:一审【案情介绍】: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5月份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12月8日至2019年3月期间,原告向被告转账共计107.8万元。2019年1月29日,被告购买涉案房产并支付首付款1290000元、办理的银行贷款。2019年2月25日,涉案房屋过户登记至被告名下,目前由被告实际居住使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已于2019年上半年结束恋爱关系,但对于结束恋爱关系的具体时间各执一词,原告主张结束时间为2019年4月24日,被告主张结束时间为2019年6月份。【原告诉求】:2018年5月原、被告相识,随后二人确定情侣关系。双方恋爱期间,原告为双方购臵婚房前后向被告转账107.8万元,被告使用该款项购买了涉案房屋。双方原定2019年夏天登记结婚、然后举办婚礼,但2019年5月被告提出分手,原告也同意了。被告与原告分手前曾表示自己对原告转账的款项都有记账,后续会与原告协商确定对账事宜,但时至今日被告从未主动联系原告退还原告支付的购房款项。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被告因购房而从原告处获得原告转账款项,当双方最终未能缔结婚姻时,原告作为财产受损的一方有权请求被告返还案涉财物。因此起诉,要求被告退还上述款项107.8万元。【判决结果】:被告王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陈彬1045000元。【柳律师意见】:本案为柳律师代理的诸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的典型案例,2021年10月接受当事人的诉讼委托,后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先查封被告的银行账户因无资金后查封涉案房产。2022年3月立案,历经三次开庭,最终圆满胜诉,原告诉求107.8万元、支持104.5万元、支持率97%。从接受委托到2023年5月被告履行判决支付案款,前后共历时18个月的时间。1、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告必须举证证明两点内容:二人之间存在婚约、存在款项交付的客观事实;2、被告主张原告系无偿赠与需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3、原告提供了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被告否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4、被告提供人证,但是证人的陈述与被告本人陈述矛盾且与事实不符,未被采纳;5、婚约财产纠纷,原告系以原、被告未缔结婚姻关系为由主张被告应向原告返还款项,故本案诉讼时效应从原、被告恋爱关系结束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被告主张时效过期未被采纳;6、诉前财产保全能做的一定要做,对原告非常有利;7、在烟台打官司,可以联系我。

2023-05-05
原告起诉,起诉状副本送达至被告即解除买卖合同

原告起诉,起诉状副本送达至被告即解除买卖合同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江某被告:李某某、高某某、某房产中介及该中介法定代表人张某【案情介绍】:2020年11月17日,原告江某与被告李某某、高某某在某房产中介居间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江某购买李某某、高某某所有的涉案房屋,房屋价款73万元。首付款30万元,余款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首付款应于过户当日汇入某房产中介,并于当日通过某房产中介转给李某某、高某某。某房产中介代李某某、高某某收取江某20000元定金;李某某、高某某应保证产权清晰,且不存在江某未知产权瑕疵。若发生与李某某、高某某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等情况,概由李某某、李建伟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江某于2020年11月17日向被告某房产中介交付20000元定金,被告某房产中介为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2020年12月10日,原告丈夫黄某某向被告某房产中介法定代表人暨被告张某银行账户转账293000元后,原告及被告李某某、高某某、张某共同至烟台XXX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因涉案房屋项下土地为集体土地、被告李某某于2020年11月12日取得的鲁XXXX不动产权第0××4号不动产权证书是发放错误应予收回,涉案房屋无法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被告张某又将293000元退还给原告。【原告诉求】:原告江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江某与被告李某某、高某某、某房产中介于2020年11月1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被告李某某、高某某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判决结果】:一、确认原告江某与被告李某某、高某某在被告烟台某房产中介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下于2020年11月1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22年1月11日解除。二、限被告李某某、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某返还定金20000元,该20000元由被告烟台某房产中介经纪有限公司代为返还,被告张某对被告烟台某房产中介经纪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评析】:1、关于合同解除权,原告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呢?在房屋买卖双方对交易目的没有另行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合同目的系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本案涉案房屋项下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因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失误而错发了不动产权属证书,但现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其与被告李某某、高某某在被告某房产中介的居间下于2020年11月1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2、原告解除合同的时间点如何确定?上述《房屋买卖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李某某、高某某即2022年1月11日时解除。3、原告解除合同,被告是否应对双倍返还呢?原告支付的定金是为履行合同的担保,而合同的解除不能归因于原告及被告李某某、高某某的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高某某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仅能支持被告李某某、高某某返还定金20000元。原告主张被告李某某、高某某在签订合同前对房产证发证错误一事已经知情,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故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4、房产中介法定代表人是否应对中介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因该20000元系由被告某房产中介收取,故该20000元应由被告某房产中介代为返还。被告某房产中介系一人公司,其自然人股东为被告张某,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看,被告某房产中介与被告张某的资产存在混同,故被告张某对被告某房产中介的上述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善意提醒】:涉及房产买卖,当事人尤其是购房者一定要提前确定房产的实际情况并委托专业的中介公司进行产权调查核实,在买卖过程中更要注重证据的调取。另外,不要贸然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除非你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违约而己方不存在违约行为。

2023-01-01
去办事被狗咬伤,6年时间累计获赔22万元

去办事被狗咬伤,6年时间累计获赔22万元案由:健康权纠纷原告:林某被告:烟台市XXX馆【案情介绍】:2016年2月,原告到被告处办理交费事宜,期间原告左小腿被被告散养的犬咬伤,后原告多次到医院治疗。2018年5月,原告就其伤情委托烟台XXX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被犬咬伤致左下肢神经损伤,评为X级伤残。原告于2018年8月10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本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8)鲁0602民初8831号。案件审理后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及财产损失费共计203335.94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因后续治疗产生损失,原告于2021年7月1日诉至本院,本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鲁0602民初6778号,案经审理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1922元、交通费300元,共计12222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该调解书已生效,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2022年5月5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承担后续治疗费。原告表示自从被狗咬后,身体状况明显变差,特别是2018年查出左右双肺均有结节,今年3月15日在烟台毓璜顶医院做了左肺手术,病理切片鉴定为肺癌,医生建议过些时候再做右肺手术。从前原告从事教育培训工作,自从被狗咬伤后无法讲课,经济收入全无,到目前一直处于失业状态。【原告诉求】:诉讼请求:1.后续治疗费9866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91676元。【判决结果】:判决如下:一、被告烟台XXXX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林某医疗费1637.84元;二、驳回原告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92元,减半收取计1046元,由原告林某负担1027元,由被告烟台XXXX馆负担19元。【案件评析】:1、针对原告诉求,被告答辩称仅同意按照实际发生的治疗费给予赔偿,不同意在未发生治疗费的情况下一次性给付后续治疗费。2、对此,法院认定如下: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证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被告对原告自2022年2月2日至6月6日期间复诊产生的医疗费1637.84元无异议,因此,法院予以确认。3、关于后续治疗费,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赔偿。本案被告饲养的犬于2016年将原告咬伤的事实清楚,被告对原告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负有赔偿之责。关于原告其他后续治疗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再向被告主张,原告主张按照前述(2021)鲁0602民初6778号民事调解书及人均寿命计算后续治疗费,证据不足,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善意提醒】:这个案件,其实当事人提出本诉存在一定的欠缺。根据规定,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确实不存在主张的前提。因此当事人目前只能根据自己实际支出的费用来主张有关赔偿款项。结合当事人三次诉讼,当事人已累计获得赔偿22万多元。可见,养狗一定要文明,否则真的可能改变一个或者几个家庭的命运。

202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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