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基伟律师

柳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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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原告被告都同意离婚,法院为何不准?

来源:柳基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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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被告都同意离婚,法院为何不准离婚


案由:离婚

原告:小王

被告:小张

一审判决:

不准小王与小张离婚。


案情介绍:

原告小王诉称,两人2005年认识,2012年领取结婚证,2015年2月19日生育一儿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不合,婚后常因琐事吵架。小张性格暴躁,有了孩子后更是斤斤计较,小张在婚后两年没有上班,小王负担家庭大部分开支直至现在。如今,小张收入不稳定,经常出差在外,为了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且孩子一直由小王带,故诉至法院。

小王请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X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价值352522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双方承担。


被告小张答辩称,原告所诉事实不属实,但是同意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两人离婚


审理认为,原、被告从高中同学到结婚,从相识、相知、相处已有十余年,对彼此有充分的了解、足够的认识,双方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虽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但从庭审看,双方纯属斗气,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双方共同走过十余年的光阴,应当珍惜。在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本为生活常态,双方应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孩子负责的态度积极面对和妥善解决,离婚并非解决夫妻矛盾的最佳方法。且双方生育一子,孩子尚年幼,需要父母的关爱,父母的离婚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为给孩子创造一个良好、和谐的家庭环境,本院希望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妥善处理家庭事务,相互包容、相互理解,给彼此温暖和安全感,互谅互让,共同努力克服当前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困难,夫妻关系定能改善。故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双方均未上诉)


柳律微评:

1、实务中,这是比较常见的判决不准离婚的说辞,即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是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感情是破裂的,两个人都在赌气,说的都是气话。

2、法院此举并非意味着违法裁决,而是出于拯救双方的家庭考虑,毕竟当事人可能一时冲动而离婚,但是“不破一桩婚”的观念还是需要有的。


3、本案并非在开庭前“双方同意离婚”,应认定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情形,法院进行调解并确认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属法定权力。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判决不准予离婚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是让双方冷静下来重新审视双方的结合。


4、当然,双方并未上诉也并不意味着两个人一定重归于好,毕竟上诉有可能浪费无谓的时间,不如等待半年之后再起诉或者直接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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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基伟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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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柳基伟
  • 执业律所:山东天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6*********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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