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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直播打赏近百万,法院判决女主播返还25万元

来源:柳基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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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直播打赏近百万,法院判决女主播返还25万元
案由: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原告:王某
被告:甄某

【案情介绍】:
原、被告于2020年5月10日相识。虽然原告在非洲工作,难以回国;被告当时系XX大学在校学生,在某公司做网络直播主播;但双方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后相恋。原告应被告要求,更为了能够和被告长期一起共同生活最终走向婚姻关系之目的,从2020年5月底到12月,陆续给被告转账、购买礼物和在被告的直播间打赏,被告全部接受并积极回应。但2020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从10月份开始就同时和他人恋爱,原告多次极力挽留无果,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和花费的上述款项,经协商,被告认错并同意向原告返还部分款项,也口头协商达成和解意见,但被告至今未予退还,故诉讼。
【原告诉求】: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原告款项400000元具体包括:(1)2020年5月-2020年12月16日间的微信转账款15382元,(2)2020年5月-2020年12月16日期间赠送的大额礼物价值72572元,(3)2020年5月-2020年12月16日期间通过DY平台的打赏金额312100元。三项共计400054元,原告只主张其中的400000元。
【判决结果】:
一、限被告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返还250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一审法院关于原告诉求的三笔款项,认定过程如下:
1、原告与被告相识期间,原告分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赠送款项15328元,并花费了72575元购买各种礼品赠与原告的事实清楚。被告亦予以认可。而上述期间内原告在被告的直播间打赏的虚拟礼物,属于原告在欣赏被告直播节目的活动中自愿花费的费用,不属于无偿赠与,故原告对其在被告直播间打赏的虚拟礼物属于赠与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采信被告的抗辩理由;
2、原告向被告赠与的款项及礼品是否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首先,原告与被告通过网络相识期间,从未在线下的现实生活中见过面、进行彼此之间的沟通和了解。其次,原告与被告在通过网络相识不到1个月的时间,就开始相互在微信聊天记录中用亲昵的言语进行聊天。最后,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的款项15328元由普遍赋予感情意义的金额“520”元、“1314”元组成,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是在被告明确表示同意与其结婚的前提下,原告才做出的上述赠与行为。综上,原告以微信聊天记录和视频等为据主张向被告赠送的款项和礼品均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3、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2020年12月16日与原告的通话录音中明确表示同意向原告返还款项250000元、自2021年1月起分8个月还清的事实清楚,原告亦予以认可。故本院认定原、被告针对返还款项250000元的事宜已达成口头约定,被告应依约履行。被告对双方仅是针对返款事宜进行反复协商、未达成最终意见的抗辩理由,与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柳律师善意提醒】:
 首先,涉及赠与返还纠纷,很多案件中会夹杂着婚约财产性质的款项,但本案判决依据在于,原告并未提供可证明双方存在缔结婚约的任何证据,因此该婚约财产的约定并不存在。
其次,涉及直播打赏能否要求返还的问题。本案原被告双方均是成年人,在直播活动中的消费支出,不涉及欺诈、不涉及其他法定情形,并不能要求对方返还。
第三,个人承诺偿还债务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履行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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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基伟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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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柳基伟
  • 执业律所:山东天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6*********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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